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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債 權 人 劉家伶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甜蜜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甜蜜發給支付命令,固據其提出光碟一片為憑,惟光碟需經勘驗始能得知保存之內容,並非屬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並得由形式審查加以判斷之證據,尚無從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否及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發函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就主張兩造間有借貸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債權證明文件,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義務。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