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債 權 人 張少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膺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膺璨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原位於嘉義市西區之住所業經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鹿草辦公室,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