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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債 權 人 陳蓉蓉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意絜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意絜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惟查,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上開請求,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10號刑事判決諭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3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執該項判決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是本件請求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