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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886號債 權 人 何珈典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誌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洪誌源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戶籍地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雖因受徒刑之宣告移送監獄執行,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而非債務人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觀察,均難認其有久住於監獄之意思,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