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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李宗益債 務 人 尤琨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62,071元,及其中101,390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434,059元,暨其中156,563元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