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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債 權 人 許佑任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文箱、李坤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文箱、李坤禧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有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通訊紀錄、照片、估價單等資料為證,惟本院無從自上開資料形式審認本件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且有補正債務人李文箱、李坤禧戶籍資料之必要,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9月1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本件承攬契約之釋明及債務人李文箱、李坤禧之戶籍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