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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債 權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登福代 理 人 張淑華債 務 人 李坤原債 務 人 方淑華債 務 人 李侑倉債 務 人 李侑嘉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李坤原、方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47,12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至115年8月8日止,按年息1.4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132%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5.29%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05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75元。

㈡債務人李坤原、方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12,519元,及

自11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132%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5.22%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0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48元。

㈢債務人李坤原、方淑華、李侑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68,7

33元,及自114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132%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

4.81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963%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43元。

㈣債務人李坤原、方淑華、李侑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0,0

00元,及自115年8月25日起至115年9月25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132%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4.34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869%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34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