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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 權 人 游喬登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杰凱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杰凱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