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9月2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財產分配,已決定將法人所有土地及建物平行移轉予各股東。因股東之資金尚未到位,且尚須協調稅務責任分配,致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應予准許。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本件前次准予延展至115年3月11日,惟聲請人至115年3月27日方為本件展延之聲請。因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5年9月27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