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賴連發即尚宏化工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展延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關於「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宏化工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