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大沿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該受益憑證之發行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編號 張數 單位數 受益人 號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5-01-0001548-8 1 10,000 王大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