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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林問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4樓之6,民國115年2月10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問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林問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問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問眉生前係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死亡,留有遺產,且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有其提出之嘉義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證。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問眉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就死亡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辦法第6條及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本件聲請,核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