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柯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黃柯素(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嘉義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黃柯素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柯素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列案失蹤後,迄今未尋獲,亦無財產申報資料,且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等資料,爰依民法第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嘉義○○○○○○○○115年3月5日嘉市東戶資字第1153500037號函附戶籍資料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