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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雅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其擔任張玉文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而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件通知函、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既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