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親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A03、A04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父母固然得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從而,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於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分割事務時,應確認遺產之分割方法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應繼分,是以,有命聲請人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必要。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未成年人A03、A04選任特別代理人,僅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尚有提出㈠聲請人應提出2名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2名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不可同一人),並具狀陳報到院。㈡聲請指定之特別代理人人選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其願任同意書、印鑑證明,並敘明與未成年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㈢如係為辦理遺產分割事件,請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㈣請提出被繼承人吳OO之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草案(其內容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等文件之必要;為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致本件無從為未成年人A03、A04選任特別代理人,故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