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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林慶昌相 對 人 陸宗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4年6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4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6月2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8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842 71.15 全部 002 嘉義縣 大林鎮 東林 843 26.16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64 嘉義縣○○鎮○○里○○路00巷00號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843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56.40 56.84 56.84 5.25 175.33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