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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呂長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00元、1,6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4,90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合計4,176,3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催告函暨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1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746-48 2242 8872分之145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地 第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六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9711 嘉義市○○○路000巷00號5樓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九層 114.58 114.58 陽台 30 .4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下路頭段9753建號、1,91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510分之350 002 9752 嘉義市○○○路000巷0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停車場、住房、避難室 、鋼筋混凝土造、九層 1169 .44 1169 .44 68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