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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 范冬霞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宜蘭縣○○市○○○○段000地號暨其上454建號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宜蘭縣,非屬本院轄區,此有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