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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 請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侑諺相 對 人即 受託人 蔡麗芬債 務 人即 委託人 吳聖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300,000元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8,580,000元,惟未按期攤還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375,27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務人復於114年8月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貸放資料查詢、授信約定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板頭 384-7 283.01 14分之1 002 嘉義縣 新港鄉 板頭 384-13 96.06 全部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用 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39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48.51 53.99 34.27 136 .77 二層 陽台 、 三層 陽台 1.40 、 3.69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