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 請 人 唐權承相 對 人 池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1月6日,相對人並提供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借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1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1094 1484.10 8分之1 002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1095 998.10 8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