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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廖宜鴻相 對 人 江建松即江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9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12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㈠114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940,000元,借款期限至134年12月29日;㈡114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9年12月29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9,94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7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東川 117-15 95.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夾層 合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207 嘉義市○○路○段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6.80 56.80 16.40 130.00 電梯樓梯間 4.27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