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范惠霞相 對 人 馬塘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年6月19日、105年10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600,000元之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2年6月21日、105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各為①1,700,000元、②50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50,9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2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和睦 363 101.97 全部 002 嘉義縣 中埔鄉 和睦 363-1 5.35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用 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55 嘉義縣○○鄉○○00巷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 48.87 48.87 97.74 電梯樓梯間 4.44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