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源賜相 對 人 王婉琪債 務 人 王勤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彥凱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王勤豪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9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勤豪偕同第三人王彥凱為一般保證人於107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7年9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合計2,134,1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0年9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婉琪,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地籍異動索引、放款餘額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1月27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新生 63-286 90.15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804 嘉義縣○○鎮○○路000號 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4層 45.60 45.60 45.60 20.50 157.30 陽台 6.18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