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怡安相 對 人 黃碧霞債 務 人 蘋果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郁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4年2月26日所簽發面額5,3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料屆期經提示尚有4,415,667元及其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貸契約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3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4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崇文 57 34.82 全部 002 嘉義市 崇文 58 17.31 全部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合 計 001 21 嘉義崇文街181號 嘉義市○○段00地號 磚造、住家用、二層 33.87 33.87 67.74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