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王梅瑰相 對 人 陳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14年3月3日止,詎借款期限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匯款證明、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具狀異議稱關於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及標的物內容尚有疑義,且本件所涉及抵押權標的與法拍標的實屬同一,應一體認定,避免重複拍賣或權利認定錯誤,影響當事人權益,請鈞院詳予查明並更正程序云云。雖聲請人已取得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不論本票所擔保之債權與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債權是否同一,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本票裁定均屬無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縱聲請人對相對人取得多數執行名義,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之問題,並非法所不許。僅於如聲請人持其中一執行名義滿足其債權後,即不得再持其他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仍繼續執行時,相對人得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惟此涉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實體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得加以審究,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 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台斗坑 327 1462 1000分之18 002 嘉義市 台斗坑 327 1462 1000分之1附表一(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716 嘉義市○○街00巷00號 五樓3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七層 五層:109.14 合計:109.14 陽台 、 花台 25.96 、 0.8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台斗段2735建號、面積89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6 002 2693 嘉義市○○街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車道、避難室、昇降機、停車場、七層 一層:57.56 地下一層:41.04 地下二層:1282.72 合計:1381.29 10000 分之 376 共有部分:台斗段2735建號、面積89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3 003 2694 嘉義市○○街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 、七層 地下層:91.50 合計:91.50 25分 之1 共有部分:台斗段2735建號、面積89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附表二︰ 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短竹 912-71 5953 50000分之57附表二(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用 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570 嘉義市○○路000號9樓12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十六層 九層:34.5 合計:34.5 陽台 5.9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短竹段420建號、面積59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55 短竹段421建號、面積185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23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