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並經辦理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4年3月18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15,509,538元及利息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綜合授信約定書、展期續約通知書、額度通知書、連帶保證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標的物所在地(嘉義縣○○市○○里○○○00○0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001 太陽能模組 SEC-6M-60A-295-4BB 昇陽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昇陽 106年6月29日 片 1284 002 併聯專用變流器及附屬設備太陽能支架; DC配電箱、 AC併聯開關箱、 DC耐候線(含線槽)等 RPI M30A_121 台達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 106年7月4日 台 6 RPI M20A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 106年7月4日 台 6 104年7月17日 台 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