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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堃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相 對 人 王明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購買房屋之價款新臺幣(下同)890,000元,與聲請人成立分期付款協議,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5年3月7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745,534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借款餘額計算式、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102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六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216 嘉義縣○○市○○○路000號六樓之37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