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葉怡芳相 對 人 羅仲元債 務 人 劉弘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月17日,並由相對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7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47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408-29 46 全部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9250 嘉義市○○街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23.25 26.10 49.35 電梯樓梯間 7.58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