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韓玲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固據提出嘉義市政府115年3月10日府社福字第1155006638號函、115年2月24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部分,僅為擴大服務對象(增列新住民及移工福利),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