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張志誠相 對 人 陳碧琴
曹燈林
羅細妹
陳美雅
魏綵慧
陳冠穎
丁翠英
丁翠華
劉嘉懿
郭英敏
何張美女
陳健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碧琴負擔90分之8、被告曹燈林負擔90分之8、被告羅細妹負擔90分之8、被告陳美雅負擔90分之7、被告魏綵慧負擔90分之7、被告陳冠穎負擔90分之11、被告丁翠英負擔90分之1、被告丁翠華負擔90分之1、被告魏嘉懿負擔90分之1、被告郭英敏負擔90分之1、被告何張美女負擔90分之2、被告陳健源負擔9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預納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602元、地政規費79,470元,合計訴訟費用105,072元,有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相對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陳冠穎 11/90 12,842 陳健源 9/90 10,507 陳碧琴 8/90 9,340 曹燈林 8/90 9,340 羅細妹 8/90 9,340 陳美雅 7/90 8,172 魏綵慧 7/90 8,172 何張美女 2/90 2,335 丁翠英 1/90 1,167 丁翠華 1/90 1,167 魏嘉懿 1/90 1,167 郭英敏 1/90 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