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張家瑋相 對 人 施有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有正等三十九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關於張家瑋應付施有正之金額「0」之記載應如附表所示更正為「220」。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施有正具狀聲請更正錯誤,主張本件訴訟費用張家瑋應給付施有正2,569元、施有正應給付張家瑋2,349元,二人相互間應給付之金額抵銷後,張家瑋尚應給付施有正220元。經查其主張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當事人 權利範圍 應付張家瑋之金額 應付施有正之金額 一 張家瑋 7776分之2611 - 220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