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張仁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介奎等二十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張介奎等二十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據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其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地政規費37,250元、戶政規費345元、鑑定費28,500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附表一所示之兩造各依其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欄之比例負擔。惟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加總後總和為 97.3%,尚缺
2.7%,導致代墊人無法全額拿回墊款。此時應由原判決調整最後之比例,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創設或調整,故聲請人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由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訴訟費用負擔部分聲請更正,俟全部共有人應負擔之比例裁定更正確定後,聲請確定費用額事件方有所據,附此說明。故本件無法依上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一: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張介奎、張惠芬、張詹秀分、張介民、張介群、張青蓉、張惠芳、張惠萍 連帶負擔 5.9% 2 張志豪 17.3% 3 張李綢 7.5% 4 張凱富 6.4% 5 張仁輝 9.3% 6 莊富麗 4.9% 7 張耿豪 4.9% 8 張謝祝 11% 9 郭美玉 6.4% 10 陳新州 2.7% 11 呂萬國 9.2% 12 呂坤山 5.7% 13 張振銘 4.3% 14 張露娜 0.6% 15 張三風 0.6% 16 張芬卿 0.6% 17 陳秋榮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