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吳美蘭即劉福進之繼承人
劉耀塏即劉福進之繼承人
劉蕙云即劉福進之繼承人
劉文琳即劉福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三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福進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20,000元,並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3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111年度執全字第9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然劉福進於114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福進之繼承人,為取回擔保金,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提存書、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本件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劉福進全部勝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得依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