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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林凱智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陳頤璇

陳黛萱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14條第1項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收養人及二位被收養人實際上均居住臺南市,有收出養訪視案件調查回覆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