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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翁惠惠相 對 人 翁淑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2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277號調解筆錄影本,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3號民事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為該假處分事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其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