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葉進成相 對 人 許淦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因聲請人已無執行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有規定。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113年度執全字第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號等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