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夏縈棋 住○○市○○路○○○000號相 對 人 陳品如
陳昭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今已無訴訟必要,爰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曾聲請提供擔保,對相對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禁止買賣、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並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以上業經調閱該件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編號 不動產 共有人 1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2 陳品如(應有部分3分之1)、陳昭伶(應有部分3分之1) 2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應有部分3分之2 陳品如(應有部分3分之1)、陳昭伶(應有部分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