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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洪美蓮

馮春明馮春梅相 對 人 馮春嚴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台幣366,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50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可分得之款項新台幣1,097,35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台幣1,097,355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於仍登記為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期間,擅自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債務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911,580元,嗣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取得3/4之持分,惟該持分仍負隨抵押權負擔,而系爭房地遭強制執行,於第二拍以5,301,000元拍定。聲請人因此被迫承擔其中3/4之債務清償責任,金額為683,685元,該部分本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因此受有利益,屬不當得利。另系爭房地之市場行情合理約為6,800,000元,聲請人之持分3/4價值約為5,100,000元,實際僅分得3,292,065元,價值減損1,807,935元,構成侵權行為。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如不及時假扣押,恐有脫產或致將來強制執行困難之虞,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於系爭房地拍賣分配程序中可得之款項1,097,355元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4年6月23日嘉院弘非篤114司拍字第99號簡易庭通知影本、本院114年10月3日嘉院弘114司執月13505字第1144046869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土地及建物謄本等證據資料佐參,雖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聲請人陳明願提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因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附表(土地)︰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義興 574 138.32 全部 洪美蓮、馮春明、馮春嚴、馮春梅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57 嘉義縣○○鄉○○村○○○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52.92 52.92 105.84 電梯樓梯間 6.83 平方 公尺 全部 洪美蓮、馮春明、馮春嚴、馮春梅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