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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應勵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鎮源即義成工程行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