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相 對 人 張瑞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28萬5,765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無記名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將附表所示之房屋、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辛懷陸前因無權占用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0號4樓2、5樓1房屋,經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0號民事判決辛懷陸應遷讓返還上揭房地,惟迄今均尚未履行,因而受有無權占用上揭房地之不當得利,聲請人遂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辛懷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4號),並主張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197萬2,040元及自遷讓返還前揭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萬4,319元之不當得利,迄今不當得利之金額已達238萬3,868元。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時,辛懷陸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詎聲請人日前再向稅捐機關查調財產所得資料時,始知辛懷陸竟於起訴後之114年10月15日將系爭房地以配偶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僅餘少額薪資債權而達無資力狀態,屬詐害債權行為,聲請人遂擬向相對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因相對人若將系爭房地出售或處分,將致系爭房地現狀變更,若今不對系爭房地行使保全程序,日後恐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認聲請人前揭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規定,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另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1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號、臺南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0號判決、辛懷陸113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表編號1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房地之異動索引為證。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就假處分之請求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另就假處分原因,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本有隨時就系爭房地轉讓或出售之權能,則聲請人執此主張相對人如將系爭房地再為移轉、出售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其日後就本案訴訟所為之請求,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應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已有所釋明,僅係釋明仍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其請求自應准許。
四、本院審酌依卷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為395萬6,200元(計算式詳附表),是認為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可能造成相對人在本案訴訟期間的損害額,是相對人在訴訟期間內,依前開金錢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的損失。而聲請人日後所提之本案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150萬元,屬得上訴到第三審案件,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審判案件期限第一、二、三審各是2年、2年6月、1年6月,再加計分案、送達、上訴期間,則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約需6年6月期間,以此推估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不能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所受損害金額為128萬5,765元(計算式:
395萬6,200元×5%×6年6月=128萬5,765元)。從而,本院認酌定聲請人提供128萬5,765元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就系爭房地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屬適當。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編號 地號、建號 價額 (新臺幣) 1 嘉義市○○段00號建號房屋(門牌:嘉義市○區○○里○○路00巷0號) 11萬7,400元 2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3,400元×面積22平方公尺=73萬4,800元 3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8,500元×面積64平方公尺=310萬4,000元 合計 395萬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