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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黃明新

李佳靜吳宜樺王韻茹黃美莉張瓊心共同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公送)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住○○○○○區○○路○段00號0樓之0(B)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黃明新新臺幣(下同)60,739元、黃美莉16,800元、張瓊心9,800元、王韻茹8,400元、李佳靜20,256元、吳宜樺17,600元,及均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3,5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國內有名瑜珈健身企業,於全國各地廣開分公司招攬

會員進行瑜珈、健身教學等,原告等受僱被告於嘉義市○○路000號(秀泰廣場)6至7樓嘉義分公司擔任PartTime瑜珈教練,進行瑜珈、健身教學及推廣。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14年10月1日無預警歇業,積欠原告等人工資,經原告等人及嘉義分公司其他員工於114年10月3日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3條及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所積欠之薪資及法定遲延利息。茲就各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臚列如下:

⒈原告黃明新請求60,739元:原告黃明新自110年3月26日到職

,約定時薪700元,嗣調高為每小時8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因被告無預警歇業,仍積欠原告黃明新114年9月工資34,400元(43堂課×800元),另被告於9月21日辦理Law戰士的勇氣迷你工作坊之工資26,339元亦未給付,共積欠原告黃明新工資60,739元。

⒉原告黃美莉請求16,800元:原告黃美莉自106年3月31日到職

,約定時薪為8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至被告歇業尚積欠原告黃美莉114年9月工資16,800元(21堂課×800元)。

⒊原告張瓊心請求9,800元:原告張瓊心自106年5月到職,約定

時薪為7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至被告歇業尚積欠原告張瓊心114年9月工資9,800元(14堂課×700元)。

⒋原告王韻茹請求8,400元:原告王韻茹自112年12月1日到職

,約定時薪為7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至被告歇業尚積欠原告王韻茹114年9月工資8,400元(12堂課×700元)。

⒌原告李佳靜請求20,256元:原告李佳靜自106年3月31日到職

,約定時薪為8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至被告歇業尚積欠原告李佳靜114年9月工資8,000元(10堂課×800元),另被告於6月29日辦理後彎迷你工作坊12,256元報酬亦未給付原告李佳靜,共積欠原告李佳靜工資20,256元。

⒍原告吳宜樺請求N17,600元:原告吳宜樺自106年3月31日到職

,約定時薪為800元,每月授課時數之工資於翌月8日給付,至被告歇業尚積欠原告吳宜樺114年9月工資17,600元(22堂課×800元)。

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說明。

三、原告等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27日函文、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等人之排班表、出勤表、通訊軟體紀錄影本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約定之工資報酬,分別為原告黃明新60,739元、黃美莉16,800元、張瓊心9,800元、王韻茹8,400元、李佳靜20,256元、吳宜樺17,6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院就原告前開給付請求即主文所示第1項,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前開說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得供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