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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8號原 告 黃舜逸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川灃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浤源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林郁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