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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博程被 告 紘偉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9,40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列被告紘偉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惟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應為補正。

㈡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劉育政對其負有債務,經原告執債

權憑證聲請就劉育政對被告之繼續性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被告以劉育政每月薪資未超最低生活費1.2倍為由聲明異議,原告認其異議不實,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債務人劉育政對被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每月有超過新臺幣(下同)17,076元之薪資債權存在」。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之標的為劉育政對被告自115年6月17日起每月超過17,076元之薪資債權,屬定期給付,且存續期間無法確定,依上開規定應以5年計算。惟原告並未主張所謂「超過17,076元」之確定數額為何,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所欲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總數為何,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向本院陳報所欲主張「超過17,076元」之數額為何,並向本院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所欲主張「超過17,076元」之數額乘以12個月再乘以5年計算之總額)。

㈢倘未依限陳報,則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債權憑證之記載,劉育

政對原告所負債務內容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所載債權,即「100,000元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合計為129,405元(計算式:本金100,000元+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29日之利息28,405元+程序費用1,000元=129,405元)。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目的,在於對所確認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原告並未陳報所欲確認之薪資債權,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對劉育政之債權金額是否低於所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最多係以其債權金額為限,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應以上開原告對劉育政之債權金額為準,核定為129,405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本件為勞動事件,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是本件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