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聲 請 人 羅愷翔相 對 人 新通汽車貨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著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高薪低報損失等169,237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37元;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此部分免徵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請聲請人陳報勞務之提供地?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