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 請 人 林麗梅代 理 人 鄧羽秢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蕭仲益即三禾雞肉飯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國定假日加班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受有勞保老年給付之損害共214,611元,及應提繳36,631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242元(計算式:214,611元+36,631元=251,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