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韓婉玲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福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妏被 告 福德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註:

本件被告二人於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本件為該次庭期之第二件,該次庭期第一件也是被告二人之訴訟事件,第一件被告二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第二件則無,且被告二人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本院於該次庭期辯論終結後,被告二人才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