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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蘇少騰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廣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告該月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均自各該月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178元至原告設於勞工局保險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經核前開第㈡、㈢項聲明關於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係以第㈠項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期間原告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又因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算,並以原告主張之每月工資35,000元及退休金2,178元核定計算訴之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30,680元【計算式:(35,000元+2,178元)×12個月×5年】,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36元(計算式:27,708元×1/3)。扣除原告已繳納8,690元,尚應補繳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