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劉昌毅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成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逸涵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複代 理 人 陳佾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5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後,原告應預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663元【計算式:10,990元-(10,990元2/3)≒3,6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再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