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許又升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律師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力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102元(即以較高之先位聲明為計算),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61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先位聲明之確認僱傭關係(即2,790,000元)、給付薪資(即22,500元)及提繳退休金(即7,602元)部分,應暫免徵收此部分裁判費3分之2,故經扣除前開暫免徵收3分之2的裁判費23,074元(即〈2,790,000元+22,500元+7,602元〉之第一審裁判費34,611元,該裁判費3分之2)後,再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