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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陳盈如原 告 許晶原 告 許暤被 告 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柏勳代 理 人 陳信允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6元。說明:本件原告陳盈如請求金額為24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賠償10萬元;工作超量6萬元;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共8萬元。原告許晶請求金額為22萬5千元,包含醫藥費12萬元;工作超量6萬元;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共4萬元;遭被告扣款的5千元。原告許暤請求8萬元,包含醫藥費3萬4千元;工作超量4萬元;勞工退休金6千元。以上原告三人請求金額,合計共545,000元。

其中醫療賠償或醫藥費用部分,共254,000元;另工作超量工資、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部分,共29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工作超量工資、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部分之裁判費4,100元部分得暫免繳三分之二裁判費用2,734元;及扣除原告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用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16元【註:本院於115年8月18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1,946元,更正金額為1,616元;並更正計算方式如上】。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及多元化繳費單後,應於五日內補繳1,616元(請協商其中一人繳納1,616元即可,勿重複繳納,以免溢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註:請使用電腦文書作業的字體書寫)載明:①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其他項目,金額應記載總金額)。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法律條文而為請求);③各個項目起訴請求的原因、事實、理由與相對應之證據資料(已提出之證據資料部分無須重覆提出,如果有尚未提出的證據資料部分應補提出)。上述「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應附具繕本二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6